浅论翻译手段在解读美国判例法中的运用(2)
了解一些常用法律英语的词汇,才能理解著名的案例。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
2.增词翻译。所谓的增词翻译,指的是在进行原语至译语的翻译过程中,为了更清楚明白地将原语的含义表达出来,需要在译语中增加一些语句,而这些语句是原语的字面上没有而意义中暗藏的。在法律英语的翻译实践中,为了更清楚地将大法官的原文表现出来,就需要用到这样的翻译技巧。
实例一:The judge granted the motion to dismiss.如果按照字面意思翻译这句话,译文是:法官同意了动议被驳回。这样翻译远远不能传递该句话所要表达的含义;正确的译文应该是:法官驳回了被告提出的驳回原告起诉的动议。其中动议的提出者是被告,这个信息是隐含在这句话之中的,所以,在翻译该句的时候,就需要使用增词翻译技巧,准确的将该句中隐含的意思传递出来。
实例二:在前面所提到的Marbery 一案中,大法官John Marshall的总结陈词中有这样的句子:If he has a right,and that right has been violated,do the laws of this country afford him a remedy?这句话的翻译是这样的:如果原告是有权利拿回自己的委任状的,而且他的这个权利受到了国家的侵犯,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否应该给他提供必要的救助?在这个翻译中我们能够看到的是:“侵犯”前面加了三个字“国家的”,因为熟悉这个著名的案件的人都知道,这个案件的原告Marbery成为司法长官的委任状是经过正当法律程序生效的,只是因为美国党派之争,使得原告没有能够拿到已经生效的委任状。所以,大法官在自己的陈词中首先提出了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如果是国家侵犯了老百姓的权利,那么应该由谁对老百姓进行补偿?如果我们只是把原句的译文写成:如果原告是有权利拿回自己的委任状的,而且他的这个权利受到了侵犯,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否应该给他提供必要的救助?明显前一种翻译更能够表达出大法官想要传递的意思,那就是:虽然个体和国家之间存在着力量上的明显不对等,但当国家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时,国家应该给予补偿。这个案件传递着这样的司法理念:即使是国家,是人民政府,当他们的政府行为牵涉到老百姓的利益时,也要本着合法合理的原则,正确履行政府职责,不能因为自己的行政行为造成对老百姓权利的侵犯,如果侵犯已成事实,就要想办法弥补。这个司法理念现在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共识了,但如何使这个共识成为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法律逻辑长语境的对等翻译。法律语言相较于一般的语言来说具有逻辑严密的特点,而这种严密的逻辑性是法律语言传递信息的重要途径。看看那些著名的判例,看看大法官们的精妙陈述,你会发现,他们无一不是用逻辑严密的措辞,语气连贯的论述,引导着读者一路前行,让读者在不知不觉中赞同接纳了他们的观点,感悟到他们深藏在文字中的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对于这种逻辑性较强的文字的翻译,就只有将语言放在适当的语境之中,在整体上把握原语传递的信息的整体性,并将这种整体性通过适当的译文表现出来,这样,才不失是恰当的翻译,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展示给目的语读者原文的精神内涵,让大法官心中的公平正义成为我们每个人心中的公平正义,让公平正义之花开遍全世界。
实例一:在案例Youngstown Sheet&Tube ,Justice Black论述了这样的观点:即使是身为国家武装力量的总司令和国家行政首脑,美国总统也没有权力命令国务卿下达没收令将私有财产收归国有。原文的结论是在八个段落的论述之后做出的,其中每一个段落的第一个句子都是这一段的中心。这些第一句加在一起就形成了一篇逻辑严密论述充分的论文,论文的论点就是前面所说的结论。这些句子如下:We are asked to decide whether the Precident was acting within his constitutional power when………The use of the seisure technique to solve labor disputes in order to prevent work stoppages was not only unauthorized by any congressional enactment……It isclear that if the President had authority to issue the order he did,it must be found in some pro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The order cannot properly be sustained as an exercfise of the President’s military power as Commander-in-chief of the Armed Forces……Nor can the seisure order be sustained because of the several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that grant executive power to the President……Such a review would but confirm our holding that this seizure order cannot stand.
译文:上诉复审的焦点是是否总统的行为是在宪法赋予他的权限范围之内……用没收的方法解决劳工争端以阻止工人罢工是没有经过国会立法授权的………如果总统有权力向他所做的那样下达总统令,那么应该一定能找到关于此的宪法根据,这一点是很清楚地……作为武装力量的总司令总统是没有权力下达这样的总统令的……即使宪法将行政权力交给了美国总统,他还是没有权利下达这样的总统令……复审让我们更加坚信基于总统令的没收令是无效的。
文章来源:《中国卫生法制》 网址: http://www.zgwsfz.cn/qikandaodu/2021/0524/1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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