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4)
在日本,上世纪末以来,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凶残少年犯罪,日本社会中也出现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2000年底,日本国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少年法》,规定家庭法院可以根据罪错形式,对低于16岁的少年移送检察官处理。这样实质降低了刑事责任的年龄,对于没有达到16岁、但被检察官起诉并科处惩役、或者禁锢刑的少年,可以在少年院加以羁押。在德国,也出现了相似的做法,“当今的德国已经不再主张将刑事责任能力从14 周岁一概性地回调,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少年可以采取由少年法院适用家事法院的措施”。
第二,少年司法程序出现了刑事司法化的苗头。在保护主义优先的司法模式下,少年司法程序设计与普通程序截然区分。21世纪以来,为了应对新型少年犯罪形势,也出现了加强少年司法程序与普通司法程序贯通的趋势,少年司法程序表现出刑事司法化的特点。
日本自2000年以来,多次修改《少年法》,特别是对处分罪错少年的方式作出修改,吸收了更多的普通刑事司法元素,表现出严刑化的态势。日本《少年法》第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保护主义。这就要求所有的少年案件都要移送到家庭法院,由家庭法院就少年的处遇作出决定。但修订后的《少年法》要求,对于犯罪时达到16岁以上的少年,如果犯故意杀人、伤害致死、抢劫致死等重大犯罪、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原则上要移送给检察官审查起诉,也就是说要由检察官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这样的修订,日本少年司法也表现出对少年犯罪人加重处罚的倾向。过去,对于家庭法院的保护处分决定,只有少年一方可以抗告,但修订后的《少年法》也允许检察官对家庭法院的处分决定提起抗告,从而使日本的少年审判表现出刑事司法化的特点。
第三,重视受害人的感受和意见。由于近现代少年司法贯彻教育、更生、保护优先的方针,对被害人的考量并不充分,受害人在少年司法程序中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无法参与和表达其意愿。但是,随着社会整体犯罪政策的转型,各国刑事司法体系越来越重视少年罪错受害人的感受,积极听取犯罪受害人的意见。各国少年刑事司法改革也反映了这一态势。例如,日本2008年修订的《少年法》规定:在杀人等重大案件、交通肇事案件造成死伤的案件中,如果受害当事人申请旁听,家庭法院考虑到加害少年的身心状态,在不妨碍少年健康成长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受害人旁听;如果受害人提出申请,法院要就审理的状况向被害人作出说明;被害人原则上可以阅读或者复制案件记录。
在中国,尽管有关司法机构对少年司法做了多方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来看,独立少年司法体系尚未定型。中国的司法制度一方面面临着如何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保护和更生的现代化课题;另一方面,在家庭社会结构急剧变化,以及网络化、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中国也与欧美国家一样,亟需回应少年犯罪的新问题。在这样现代化和后现代化的双重挑战面前,准确认识和把握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势,将为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①刘灿华:《德国、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变迁及其启示》,《时代法学》,2011 年第6期。
②姚建龙:《美国少年司法变迁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改革及其借鉴》,《求是学刊》,2009年第3期。
③程捷:《“中德少年司法与少年刑罚研讨会”会议综述》,2017年第5期。
④吴海航、黄凤兰:《日本虞犯少年矫正教育制度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2期。
⑤孙谦:《关于建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思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文章来源:《中国卫生法制》 网址: http://www.zgwsfz.cn/qikandaodu/2021/0506/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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